业务记录要求
- 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
录,其中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盈 利不少于港币2,000万元,而最 初两个年度的盈利总和不少于港 币3,000万元
- 若干类别的公司(如基建公司)
的业绩要求年限可获放宽
- 在上述营业期间,公司的管理层
须基本相同
- 并无具体规定公司必须集中经营
某一项业务
- 申请人必须对公司的业务拥有控
制权
预计市值
最低公众持股量
- 于上市时,公众持股量不低于港
币5,000万元
-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港
币40亿元,则最低公众持股量必 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5%
-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
币40亿元及公众持股量金额达港 币10亿元,则公众持股量可降至 已发行股本的10%
未来展望
- 没有具体规定,但申请人须说明
有关未来计划与展望的概况
- 可选择包括盈利预测
会计师报告
- 在一般情况下,会计师报告至少
涵盖上市文件刊登前最后三个完 整的财政年度
|
|
公司管治
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
- 香港、百慕大、开曼群岛及中华
人民共和国
- 如属第二上市,其他司法管辖
地区亦可获考虑
对上市前股东的限制
- 上市时的控股股东须承诺:
-- 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不会出
售其在公司的权益
-- 在公司上市后第二个六个月期
间,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
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
其他考虑因素
-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
竞争的业务,但须作全面披露
- 新股发行须全额包销
- 公司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
|